第十五条

已修改

征收、征用、占用各类林地的补偿标准:

(一)占用宜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50%支付;征收、征用的按60%支付。

(二)占用用材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60%支付;征收、征用的按70%支付。

(三)占用防护、特种用途林的林地补偿费,按当地耕地补偿标准的70%支付;征收、征用的按75%支付。

(四)占用经济林的林地补偿费,按该经济林成熟期3年平均产值的1至3倍支付;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

(五)占用苗圃地的林地补偿费,按占用前留床苗出圃价值的1至3倍支付;征收、征用的按2至4倍支付。占用、征收、征用苗圃地还应当补偿苗圃地建设的费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