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具体办法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因转让发生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变更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报原发证机关换发林权证。以森林、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的,当事人应当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