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办职工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建立或者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非民办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别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