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建立或者撤销国家承认学历的职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以及民办职工学校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建立或者撤销面向社会招生的非民办职工学校和培训机构,分别经县级以上教育、劳动、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