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第二十九条已废止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学校、培训机构面向社会招生。学费和杂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市)教育、劳动、物价等部门在省规定的项目和收费幅度范围内提出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