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五章 办学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积极为职工教育提供必要的校舍和教学设施。全市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新建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基础设施。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移用。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