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积极为职工教育提供必要的校舍和教学设施。全市用于职工教育的校舍面积应当不低于在职职工人均零点三平方米的标准。

新建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同时规划建设职工教育基础设施。

职工教育的校舍、场地和教学设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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