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职工对本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教育工作有权提出建议和批评。职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企业事业组织或其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受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并答复本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