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第三章 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职工教育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专职和兼职教学、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教育设施和经费,并可自主决定职工教育的形式、内容和方法。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