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资源和火险区划标准等,确定森林消防重点单位。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森林消防重点单位重点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