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有关单位遵守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以及有关单位的森林消防设施建设规划、设计、施工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对监督检查情况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排查火灾隐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