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三章 森林火灾的预防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森林消防指挥部(所)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消防宣传工作,普及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规知识和安全避险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森林防火意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