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十一条有效乡和村的护林员应当明确森林消防责任区域,履行以下森林消防工作职责:(一)宣传森林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二)巡护森林,制止违反规定用火和消除火灾隐患;(三)及时报告火情并就地扑救;(四)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