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

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