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二章 森林消防组织第十条有效森林跨行政区域的,毗邻的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消防联防制度,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消防工作。省际间的森林消防联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