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技术贸易单位和技术贸易服务单位第十二条有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立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技术业务范围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二)有与经营和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专职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与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金、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