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技术贸易单位或者技术贸易服务单位,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