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九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前款规定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