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