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十条有效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认定产生纠纷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