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章 集体资产所有权第八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挪用、私分、损坏、挥霍浪费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平调农村集体资产,以及非法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担保。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