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