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六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五)其他重要事项。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