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