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