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四十八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