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八章 奖惩第四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或者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权利的;(二)破坏、侵占学校校舍、场地、设备和其他财产,妨碍教育或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或者严重扰乱学校正常秩序的;(三)危害校园及周边公共安全的;(四)利用宗教或者封建迷信活动,妨碍教育教学秩序的;(五)其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