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不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