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三十四条有效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额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