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的教育费附加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划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额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