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六章 教育经费第三十三条有效教育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州、县教育、财政、计划、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教育经费拨款投向和效益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