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民族教育工作条例/第二章 基础教育第十一条有效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不得剥夺学生参加升学考试的权利。地方法规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