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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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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一切国家机关、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族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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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