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保持同各民族人民的联系,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各族人民服务。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