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宗教第六十六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从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等方面帮助皇城蒙古族乡和其他少数民族地区,大力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民族乡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民族公民担任。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