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民族宗教第六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民族地区之间的特殊问题时,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互谅、互让的原则,通过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