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做好社会福利工作,帮助各民族中的孤儿、孤寡老人和残疾人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做好烈属、军属、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的优抚、安置工作。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一切虐待行为和家庭暴力,禁止遗弃婴儿。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