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大力宣传和提倡优生优育,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各民族人口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