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重视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加强农村牧区医疗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开展民族传统医药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利用。大力推进农村新型医疗卫生合作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多发病的预防控制工作,改善医疗卫生条件。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