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教师队伍的建设,树立尊师重教的社会风气,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边远贫困地区的教师享受岗位津贴,改善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对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并做出成绩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