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支持和发展交通、能源、电信、邮政、城建等基础设施建设事业。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