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建设,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电工业。

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部分,专款专用,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