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水资源的开发建设,支持鼓励集体和个人兴办水电工业。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部分,专款专用,用于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