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旅游业的发展,加大对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本地区民族风情、民俗、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合理开发,逐步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新兴产业。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