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公共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增强公民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保持环境卫生的意识。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