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城镇公共秩序、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加强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增强公民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市容和保持环境卫生的意识。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