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搞好商品流通,发展民族贸易,加快城乡集市建设,发展各类专业市场,活跃城乡经济。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产业和民族贸易企业,鼓励优势产品出口创汇。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生产者、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