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发展多种经济成分,搞好商品流通,发展民族贸易,加快城乡集市建设,发展各类专业市场,活跃城乡经济。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充分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积极发展商贸产业和民族贸易企业,鼓励优势产品出口创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市场监督管理,禁止非法经营、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生产者、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