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合理利用县境内各种优势资源,调整产品结构和生产布局,积极发展以矿产、建材、水电和农副产品加工为主的地方工业以及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