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三十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大对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的扶持力度,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物力、财力、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帮助群众发展生产,尽快脱贫致富奔小康。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