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畜疫防治和检疫工作,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不断完善畜疫疫情监控、报告制度和重大、突发疫情的应急预案,减轻疫病危害,促进畜牧业发展。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