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并为其发展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