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农牧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巩固和完善以家庭经营为主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允许土地、草原使用权的合法流转。积极培育骨干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建立和完善企业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机制。大力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