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根据本县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自主地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