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中,应当有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工作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