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受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地方法规 ·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